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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如何预防企业中员工的职务侵占行为


前言




职务侵占罪是属于经济犯罪中的一种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颁布以前,我国并没有职务侵占罪这项罪名。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体制和结构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大量的公司、企业应运而生,与此同时,企业管理人员对公司法的理解存在偏差,企业利益分配不均衡,企业内部管理、监督机制不完善,公司内部人员综合素质良莠不齐,法律意识参差不齐,法制教育的滞后等一系列客观问题的存在,使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犯罪活动有了滋生的温床和可乘之机。目前这种犯罪活动随着企业的发展呈现出易发、多发的趋势,严重扰乱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给公司、企业的利益和发展造成了巨大损失。



万清慧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为适应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中产生的新生职务犯罪问题,1997年刑法修订后,将职务侵占罪从盗窃罪和贪污罪中独立分离出来,作为预防公司、企业人员犯罪的一个新的罪名。



 职务侵占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的构成


该规定对职务侵占罪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了明确的阐述:


一.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这里的“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里的“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具体包括(1)国有企业;(2)集体所有制企业;(3)私营企业;(4)股份制企业;(5)有限合伙企业;(6)联营企业;(7)中外合资、合作企业;(8)外资企业;(9)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10)个人独资企业;(11)股份合作企业。这些企业的经济性质与公司相同,只不过财产所有权构成的方式不尽相同。这里的“其他单位”是指除公司、企业外的群众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如学校、医院等。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所属的上述单位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行为,都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目较大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包括三个要件:(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即管理、处理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如公司、企业的会计有管理财务的职责,出纳有经手管理钱财的职责等。(2)“非法占为已有”,是指将自己管理、经手的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自已所有。非法占有的表现形式为盗窃、骗取、侵吞等。(3)“数额较大”,这是职务侵占罪的“起刑点”,也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职务侵占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法定刑幅度,数额20000元,量刑起点最高为一年,每增加85000元至100000元,增加1年刑期;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数额400000元,量刑起点为五年,每增加100000元至200000元,增加1年刑期。


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才能构成。


四.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具有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目的。



 职务侵占的主要类型


一.中饱私囊,多发生于接洽业务的销售人员、负责送货的配送人员等类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企业经营期间必然会有员工在特定时段掌控企业的财物,而基于企业当时的管理预防机制并未足够完善以及实际工作效率等因素,经手财物者往往有较大的“作案”空间,如果其见财起意、实施职务侵占行为,其所属单位通常是事后知晓且难以挽回损失。表现形式如代公司收回货款后从中截留私用、卷款潜逃,运输货物过程中私卖等。当企业的财物暂时只处于犯罪人控制之下,是否发生职务侵占,完全取决于其本人的道德底线和自觉自律,而人性往往经不起考验。


二.监守自盗,多发生于负有货物、现金、票据、银行账户管理责任的仓管、财会、出纳等岗位工作人员,员工本应对公司财物进行监管,却趁机占为己有,例如从公司私自夹带钱财货物等。


三.借鸡生蛋,此类案件作案人员文化水平相对较高,头脑比较灵活,在企业中通常处于管理岗位,能够调动企业内部的部分资源,从而利用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条件,为个人牟取私利,实际上侵犯了企业的利益。其作案手法复杂、隐蔽,查处难度较高,相关争议也较多,社会危害性较大。如挪用公司资金放贷、炒股,借企业签属代理商之机推荐自己有干股的公司做为代理商,并将公司的资源大量导入代理商从而获取个人非法利益等。



 企业预防职务侵占的建议



1.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包括加强账目管理、完善账目交接机制、做好账目备份或存底。现金在单位人员手中流动的,应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每日或定期及时上缴结清,避免大量现金、支票或者其他形式资金长时间滞留个人手中。经手现金、管理账目人选任用上,应持慎重态度,尽量聘请有一定资质、信誉可靠的人员,杜绝随意用人情形,对单位账目和资金情况,要定期进行清理,掌握情况。防止单位人员利用财务制度漏洞,实施非法侵占行为,同时,在有职务侵占行为出现情况下,也可以及时明确侵占数额,方便追缴以及追究刑事责任。



2.完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结合企业自身的行业特点,建立、建全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各项规章和监督制度,责任到人,充分运用监督制度于生产、保管、销售、采购、运输等诸环节,使各环节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杜绝责职流于形式和感情用人、管人的现象。



3.加强个人信息管理


有些人在外出务工的时候,用的都是假身份证或者假名字,有“出了事找不到我”的心理,更容易铤而走险。如可能,应要求务工人员提供家乡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身份证明。从长远来看,建立个人透明档案制度。



4.加强企业员工的思想、法制教育


任何企业内担任一定职务的人员及业务人员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时常都会面临来自各方的利益诱惑,这时靠自身的道德规范来约束,往往是不够的,企业对员工的适时的、定期的思想教育和法制培训是必不可少的。


综上,犯罪分子除了主观上固有的贪婪本性外,公司、企业的经营运行体制不完善、监督和管理不力及法制教育滞后等问题的存在,都给犯罪活动的滋长提供了温床。总之,企业要对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做好员工的净调和普法,必将减少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对企业的危害,也将会促进企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附《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供稿 | 万清慧

编辑 | 小 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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